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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无偿公开十五类信息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11:23 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意见

  本报讯北京市拟出台规定,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政府机关无偿提供有关信息。

  昨天,市政府网站首都之窗就《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而政府机关则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除当场能够答复的以外,政府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该办法规定,政府机关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方针与文件;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等十五类内容。不过,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据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该办法规定,政府机关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放置在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首都之窗于日前就北京市信息化水平、政务公开程度开展网上调查活动。共计1420人参与了投票活动。其中,认为北京市政务公开程度处于领先水平的,仅占参与投票人数的13.2%,另有19.3%的人认为北京处于全国中等水平;而有高达67.5%的人认为北京的信息化水平、政务公开程度亟待提高。1

  作者:袁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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