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职工欲跳楼“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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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2:52 云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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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日报网 昨日上午,一起因劳动纠纷引发的跳楼事件在昆明市拓东路一家企业的办公楼11层4号发生。所幸的是,在公司员工和派出所民警的劝阻下,这场悲剧得以平稳过渡,没有酿成恶果。 昨日上午,记者接到读者反映,有一人欲从拓东路一家企业的办公楼11层跳下。跳楼原因是因为该公司因这名职工违反了公司的财经管理制度而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名职工认为不合理,由此做出这一举动。 记者火速赶往现场,在该公司的11层4号办公室,只见办公室的一扇玻璃被砸坏,一人躺在地上,几名民警和公司的工作人员正在做跳楼人的思想工作。据该公司所属物管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这名林姓职工属于该部门,由于此前林某违反了公司的财经制度,公司遂作出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林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现在更以跳楼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讨要说法。公司的人员说,既然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作出解聘决定是依据劳动法,没有什么不妥。哪知林某就拍着办公桌、拎起凳子砸向窗子,并准备跳楼。随后,公司员工及时报警,民警来到现场纷纷劝说,才没有发生事故。 同属于物管公司的林某之妻董某告诉记者,林某是1990年进入这家企业工作的,当时签订了劳动合同,1998年企业独立成立物管公司后,林某又与物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至2003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林某担任一个房产项目管理处的负责人。2002年10月20日,物管公司以林某利用职务之便将管理费挪用和公司改制为由,解除了与林某的劳动关系,林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写了一份书面检查递交物管公司,承认自己因对公司的财务制度不懂,导致工作中出了错误。可对于物管公司的处理结果,林某一直没有停止过反映,在向仲裁部门仲裁和法院进行诉讼后,去年9月26日,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认为,林某作为物管公司的职工,在工作中出现错误,公司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其错误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但物管公司以不存在的改制为理由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林某的处理理由与事实不相符合,做法欠妥,因此撤销物管公司解除林某劳动关系的决定。 对于法院的处理决定,物管公司于去年12月23日又出具了一份解除林某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物管公司依然认为,林某在2001年8月至2002年4月间违反公司财经管理规定,因而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林某在该通知书上签了“不同意”的意见。董某说,如果物管公司不能处理好这件事,林某没准还会闹出乱子来,后果不堪设想。 范春庆冯兴杰许亮(春城晚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