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店遭遇纵火 少年面临赔偿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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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4:15 重庆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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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邓萍实习生周杨)菜园坝一小旅馆一年前发生火灾,一年之后,被烧得伤痕累累的12岁少年何磊却面临赔偿困境:火灾是一场故意纵火案,谁该对何磊的伤负责? 昨日在市一中院,赔偿之争在何磊与旅店间进行。 烧伤 何磊的父亲何强作为法定监护人出庭。据他称,2003年2月4日,何磊在其舅舅徐成群的带领下从涪陵来到渝中区菜园坝车站公寓住宿,5日凌晨3时左右,旅店房屋突然燃起大火,何磊身体多处被烧伤。 经公安、消防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初步判定事故原因为人为纵火。 经医院诊断,何磊颜面、双手、双足烧伤15%,吸入性损伤,颜面充血性增生性疤痕,已花去医疗费等4万多元。 起诉 2003年6月25日,何磊及其父亲何强将旅店老板文琼芬及房屋租赁方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公司长途汽车站告到渝中区法院。 何强认为,旅店并未履行保护旅客安全的义务,应当赔偿;车站公寓老板文琼芬声称,发生火灾并不是旅店的管理违规或是旅店的消防设施不到位,而是人为纵火造成的,同时,何磊是未成年人,与其同行的监护人并未尽到监护的责任。因此,何磊受到的伤害与旅店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公司长途汽车站只是将房屋租赁给文琼芬使用,不应进行赔偿;文琼芬在管理旅店时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遂判赔:文琼芬赔偿何磊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33645元。 何磊及其父亲、车站公寓老板文琼芬均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法庭昨天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未作判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