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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饵:找工作办文凭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08:35 今晚报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孙倩琳)津南区小学肄业的农村妇女李某巧舌如簧,以为人找工作办文凭、能疏通关系、借款后许诺高额利息为名,两年间先后骗取多人现金共148600元。日前,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01年至2003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答应给同村村民李某某儿子找工作、并办大专文凭,以需请客花钱、做生意筹款后给李某某高额利息等名义,先后多次骗取李某某钱财共计人
民币86600元。2002年11月5日至11月27日,李某又吹嘘自己认识某些领导,能通过疏通关系办事,先后多次骗取津南区居民吴某现金42000元。2003年5月30日,李某又以给付同村盲人张某高额利息作诱饵,骗取张某现金20000元。其骗取的钱财全部用于挥霍和归还个人欠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并将钱财全部挥霍,至判决前诈骗钱财无法返还,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万元。

  资料链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诈骗罪。骗取少量财物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以5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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