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三成民事案调解结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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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01:52 齐鲁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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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2月11日讯(记者 董震 实习生 张潇扬)两个股东发生矛盾对簿公堂,依法作出判决或者驳回起诉都可能造成他们共同拥有的企业破产,为了保住这个效益不错的企业,法官在审案时采取了调解的方式。今天,这起股东之间纠纷案件在济南市中级法院成功调解结案。 “调解已经成为现代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此案的法官李志忠对记者说。 实际上,对于调解结案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山东大学法学院一位老师认为,法官应当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如果偏重调解,则不利于法官居中裁判。省城一位律师更是认为,由于调解审结的案件对法官来说没有“后遗症”,因此许多法官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偏好调解结案。 “但是,对一些民事案件客观上讲,调解结案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社会来讲,都要比判决更具有积极意义。”济南市中院民一庭姜涛法官认为,尤其像一些离婚、邻里纠纷等案件,如果判决结案,容易互相形成仇恨,矛盾难以化解,而调解结案则因为互相让了一步,双方大都能握手言和。 据了解,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最近也明确表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审理民事诉讼,要多调少判,高级和中级法院也要提高调解结案率。因为,合法合理的调解容易取得一种双赢的结果,同时调解审结的案件基本上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避免了法律“白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