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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法律边缘的“私家侦探”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13:32 新华网

  一提起“私家侦探”,人们就会想起大名鼎鼎的传奇人物福尔摩斯。在西方的不少国家,“私家侦探”是一种合法职业,在我国却处境尴尬,不为法律所认可。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私家侦探”在我国拥有庞大的社会需求,其发展势头方兴未艾。人们不禁要问:中国的“私家侦探”究竟何去何从?他们能否取得“阳光下生存”的资格?

  身份有点尴尬作为一种职业,“私家侦探”还未被我国政府所认可。1993年,公安部
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2002年底,“私家侦探”的命运出现了一丝转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原来的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然而允许注册并不意味着“私家侦探”的禁令已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等于可以从事商标涵盖的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之内,目前企业登记还没有涉及侦探类的范围。尽管受到多方面限制,但近几年来,各类冠以“事务调查中心”、“事务调查所”名称的公司越来越多。公众事务调查机构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其中包括寻人、情感忠诚调查、子女行为监护、追讨大额债务、行踪调查、信用调查、知识产权调查以及打假维权、经济情报调查等等。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公众事务调查机构在传统媒体上露面不太可能,它们还很难做广告推销自己。目前,它们拓展业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依靠“口碑”,通过委托人以口耳相传的方式带来新的客源;二是利用互联网为自己吆喝。记者发现许多调查公司都在网上设置了自己的网站,上面有业务介绍和联系电话。“私家侦探”探出水面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迁,为“私家侦探”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了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要想打赢官司,必须由原告举证。但是当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往往没有相应的技术和能力开展调查。在民事纠纷中,国家的侦查和公诉机关一般不会介入。于是,这种需求便自然而然地孕育出“私家侦探”。杭州市许女士的丈夫2003年5月提出离婚,并强行取走家中的存折。许女士希望查明丈夫隐匿财产的下落,从而在离婚分割夫妻财产时处于主动地位。许女士委托的调查员经过调查后发现,她的丈夫在外与别的女子同居数年,并在郊区拥有两处房产,同时,在银行还有15万元的存款。调查员通过各种方法得到了相关的证据,从而维护了许女士的合法权益。浙江台州的私营业主游先生也受益于“私家侦探”。2003年初,他与一名外地投资者合作,对方让他先付10万元定金。在支付定金前,游先生找到了某商务调查机构,对合作伙伴进行商业资信调查,结果发现对方竟是一家空壳公司。调查的结果使游先生避免了生意上的损失。他说,如果没有专业人员的调查,他根本发现不了对方设下的陷阱。此外,法院在对财产纠纷案件进行判决后,一些债务人往往会采取转移藏匿财产的方式逃避法院执行,法院由于各方面的限制,往往无法得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判决书也就成了一纸空文。现在,不少债权人通过聘请“私家侦探”掌握了对方的确凿资料,给法院执行带来了便利。

  “地下调查”亟待规范

  盯梢、偷拍和偷录,是“私家侦探”在调查中常用的手段。然而采取这些手段却绕不过两道“法律坎”:一个是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另一个则是以“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有没有法律效力?

  “毋庸置疑,公众事务调查肯定会涉及他人的隐私,但我们不会去宣扬他人的隐私。”许多调查业人士认为,目前国内的公众事务调查员大多由律师和律师助理担任,“如果为了避免涉及他人的隐私而让这些人走开,那么谁来为诸如强奸案之类的案件辩护呢?”

  据介绍,为了保护他人的隐私,目前一些调查机构要求,委托人只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要调查一家公司的资信状况,那么委托人必须与这家公司有生意上的往来;要调查一个人的婚姻忠诚情况,那么委托人必须是此人的配偶。调查机构的工作只是在履行他人委托的权利,对委托人的严格界定,可以避免对他人的隐私构成威胁。然而,法学界的一些人士却对此表示了担忧。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黄锫说,民间调查业所使用的许多手段都是在法律的边缘游走,要保护好个人隐私,除了要完善法律对调查业的规范外,加强从业人员的自律也十分重要。据了解,一些公众事务调查机构为了避免侵犯他人隐私、规避法律风险,拒绝使用针孔摄像机等工具。“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有没有法律效力?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公众事务调查机构利用“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面临着不被法律承认的尴尬。然而,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在“偷拍偷录”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有所突破: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这一规定从某种程度上为这些调查公司拓宽了生存的空间。参加“2003年中国商务调查杭州峰会”的业内人士抱怨,目前已有许多人参与“公众事务调查”业,但其中良莠不齐,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把它作为幌子从事违法行为,败坏了整个行业的名声。此外,目前国家对“公众事务调查”业还没有规范的管理措施,更谈不上统一的管理标准。

  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马宝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众调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必然产生的新事物,至于国家目前还没有承认其合法性,那是因为目前仍处于一个探索阶段,条件具备后会出现相应条例来规范这个行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则强调:“私家侦探”行业内部应定期互相联系和沟通,制订出一个自律机制,形成统一的规章制度,对整个行业进行规范。(记者朱立毅 方列)(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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