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因口角导致“雅客”动手 火气盛伤人产生纠葛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8:54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2月6日讯(记者杨建林通讯员成亮)茶庄里的几次通电话,竟然引得到此喝茶的先生小姐大打出手。结果,原告艾小姐说自己身体受伤,手机受损,索赔2700余元;被告赵先生也称自己的手机受损,反诉索赔1300元。日前,鹿寨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赵赔偿艾医疗费600余元,并驳回他的反诉请求。

  2003年8月5日晚,艾小姐和朋友李小姐到鹿寨县城某茶庄喝茶。期间,李的朋友赵先
生多次将电话打到艾的手机上,要求找李小姐。李接听之后,说另外有事情要办,提前离开了茶庄。不久,赵赶到茶庄,因未见到李,情绪一时激动,与艾发生了口角。艾在诉状中称,赵不分青红皂白打了她几个耳光,接着又用塑料凳子及茶桌乱打她的头、面、肩、肋等部位,还从自己手中抢走手机后往地上砸。艾要求赵先生赔偿治疗费、伤情司法鉴定费和受损手机,共计2700余元。

  赵先生承认当晚的确与艾动手,起因是对方恶语伤人,自己气不过。但他强调,自己只打了对方脸部,当要拿起凳子和啤酒瓶砸对方时被他人拦住了,并没有伤着艾。赵还称,艾说要报警,自己便把手机递给她,没想到她却将手机砸烂。据此,赵当庭反诉对方她赔偿手机损失1300元。

  鹿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艾和赵因口角导致双方动手对打,赵首先出手伤人,致使原告身体软组织多处损伤,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且造成艾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其医疗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但艾人身损害属轻微伤,没有必要做司法鉴定,该鉴定费属不合理开支,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艾诉请赵先生赔偿其手机费1680元及赵先生反诉要求艾赔偿手机费1300元,因双方都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手机如何丢失或如何被打烂,法院不予采信。据此,鹿寨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蒙卫芝 李俭芹(实习)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杨建林 成亮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