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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贫穷或逃逸,谁给死伤者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新规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08:46 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2月4日讯(记者陈成智通讯员刘小平)陈不二肇事逃逸案,牵出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如果肇事者家境贫穷而又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肇事后逃逸无踪,谁来支付伤者医药费及相关赔偿?记者今天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这些问题做了详细的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机动车辆必须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第七
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目前我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

  在陈不二肇事逃逸案中,陈不二驾驶的拖拉机恰恰没有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据到过陈不二家的办案人员介绍,像陈不二这样的农用拖拉机驾驶员,事故发生后往往无力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致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实施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既使肇事方不致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又可使受害方保证得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赔偿。

  作者:陈成智 刘小平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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