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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就餐后挥笔签单 事后却拒绝兑现就餐费被判赔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08:50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鹿寨1月30日讯 鹿寨的香又香酒楼(代名)业主郝某为了3笔餐费,不得不将昔日的客户吴某告上法庭。

  吴某分别于1998年4月10日、5月20日、23日3次到香又香酒楼请客,每次就餐结束之后都到服务台进行对账签单却并没有即时付款,3次就餐共计1620元。2003年10月初,郝某找吴某结账。吴某认为用餐都是原单位接待有关人员时是奉单位领导安排而陪同就餐的,收银
单上自己的签名也是听领导安排而为,这1620元的餐费应该由原单位承担。

  庭审中,郝某向法庭提供了吴某签名认可的3张收银单。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因饮食服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法律予以保护。吴某提出本案的3次就餐是代表原单位履行公务的职务行为却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自己在履行给付义务之后,再通过合法途径向原单位主张追偿的权利。

  吴某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每一次用餐后餐费的给付期限都没有约定,债权人在有效的时限内随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3年10月郝某向吴某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从即日起郝某才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其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为此,鹿寨县法院依法判决吴某付给郝某的餐费162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责编:蒋秋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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