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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开展铁路客票预订 不得收取顾客订票费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5日14:3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广州市物价局近日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邮政企业开展铁路客票预订、寄递业务收费的通知,规定铁路客票预定环节不得收取订票费等任何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邮政企业开展铁路客票预订、寄递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规定,邮政企业接受旅客委托,利用“185”热线电话和营业网点等邮政资源,为旅客提供铁路客票预订服务,应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铁道部有关文件规定,铁路客
票预定环节不得收取订票费等任何费用。

  邮政企业根据旅客委托,以特快专递等方式,为旅客提供铁路客票寄递服务,应当将铁路客票视同正常邮件,严格执行特快专递有关业务规范和资费标准,不再另别行制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业务规范。邮政企业开展铁路客票寄递业务时,应按旅客指定地点,提供取票并送达的全程服务。为旅客垫付票款,不得额外加收相关费用。

  另外,有关企业开展铁路客票预订、销售和递送(寄递)业务,应遵循旅客自愿、平等服务原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在铁路客票、递送(寄递)过程中,由实际提供服务的一方按规定标准收费,未提供服务不得收费,对同一环节不得重复收费。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一律不得收取送票费。有关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事先告知旅客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方便旅客自主选择。(梁正杰)(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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