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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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10:27 沈阳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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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2003年9月16日,赵某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 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 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方观点众说纷纭。 [不构成犯罪说] 1.杨某之死是其自己服毒的结果,与赵某置之不理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杨某不是年轻、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其服毒自杀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义务。2.杨某自杀虽与赵某同他人通奸有一定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而赵某也不具有刑法上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构成犯罪说]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 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被告人赵某作为杨某的丈夫,对防止杨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杨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杨某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认识方面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她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在意志方面表现为对杨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虽然赵某不像直接故意杀人那样积极追求杨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他作为杨某丈夫,在此特定情形之下不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 [最终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本案毕竟不能等同于积极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在量刑时酌情减轻处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