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花爆竹不开禁 违者按上限处罚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7:32 重庆商报 | |
|
本报讯 (记者 陈宇 孙须实习生陈秋林)2004年我市主城区仍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于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今年将按照《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的处罚上限予以严惩。这是市公安局昨日传出的消息。按照《禁放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治安处罚条例拘留15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