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保安小区撞死人 当事人被判刑物业公司挨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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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06:15 新桂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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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1月3日讯(记者王克础通讯员吴雪梅)在小区的行人道上散步,不料被保安飞驰而过的摩托车撞伤致死。死者家属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损失共计9万多元,结果,一审法院判赔了1.8万元。 现年60多岁的黄阿婆,家住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的聚金园小区。2002年10月27日晚7时许,黄阿婆在小区内的行人道上散步,突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不省人事。 摩托车手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雇请的保安吕代森,当时,他从外面卖菜驾车回小区,属无证驾驶。事故发生后,黄阿婆被送往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不治身亡。吕代森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死者家属66649.6元。 2003年6月20日,死者的丈夫符某将北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种损失共计9万多元。死者家属认为,出事时保安吕代森是在当班执行职务时撞倒黄阿婆的,而吕代森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雇请的保安,因此,他们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对黄阿婆之死承担连带责任。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自愿订立的《委托管理协议书》。居住在小区的符某已向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确立了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 由于被告没有按照该协议书规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未能保证小区住户安居乐业及生活安全,损害了业主符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委托管理协议书》的规定,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003年12月26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海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符某1.8万元。 责辑:陈创明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王克础 吴雪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