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一块钱顾客告商厦 返券不找零是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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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4:39 北京青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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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券不找零案”昨开庭 本报讯昨天,本市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消费者张广志起诉北京中友百货有限公司“功能券不找零案”。围绕功能券不找零是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功能券《使用说明》中的规定是不是“霸王条款”两大焦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该案原告张广志在法庭上陈述说,今年11月7日他到中友百货购物时,正赶上该店进行大规模“满100返50元购物券+5元功能券”活动。于是他在该店购买了850元的电器,获得8张面值5元的功能券。原告随即来到中友百货8层的美食天地购买了一碗价值4元的银耳汤,买完汤后被告店员告知张先生,按照功能券背后的《使用说明》,使用功能券消费不设找零。张先生在与店员交涉无果后向西城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找付原告1元钱或等值功能券,修改功能券使用说明中“不设找零”的霸王条款。 昨天原被告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被告认为商家“返券”是一种赠予行为,消费者在第一次购物完成之后,不需要再支付价款就可以得到商场的“返券”,是商家在给“返券”埋单,所以不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而张先生认为,“返券”并不是一种“赠予”行为,在辞典中“赠予”的含义是无偿的给予,而商场所搞的“返券”活动,无一不是消费者在购物满一定数额后才能得到“返券”,羊毛出在羊身上,“返券”是依附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消费者应该得到的权利。 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返券不找零”是不是霸王条款?原告认为,按照功能券《使用说明》的规定,消费者没有花够券上的面值商场可以不找零,但是超出一元钱却要消费者用现金补齐。这种规定有悖公平原则,是消法中所规定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而被告则认为店方在收银台等显著位置都张贴了功能券的《使用说明》,张先生在知道“不找零”的情况下购买商品得到“返券”,应该说自愿接受了上面的条款。 法院将在春节前对此案作出判决。1 作者:李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