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把匕首引出民告警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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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05:3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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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 周牧 实习生 蒋黎 自己无端受到匕首威胁,可芳草街派出所仅对肇事者处以治安警告,认为对肇事者处罚太轻的林先生提起行政复议后,高新公安分局维持了派出所的裁决。昨日,林先生将高新 据原告称,8月31日中午,林先生和妻子路过紫荆北路12号的时候,与驾驶一辆富康车的司机刘军(化名)发生纠纷。在纠纷中,刘军手持一把匕首从车上冲下来,向林先生夫妇刺去。林先生夫妇躲开后,刘军驾车离去。110巡警赶到后,追上了刘军,并将其送到芳草街派出所处理。当天,芳草街派出所对刘军作出治安警告并没收管制刀具的处罚。林先生认为这个处罚太轻,于是向高新公安分局提起行政复议。高新分局按程序复议后,维持了派出所的裁决。对结果不服的林先生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 昨天上午,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林先生的妻子潘女士成了他的代理人。舌战双方当庭激辩 在庭上,高新公安分局为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一一列举了证据以证明其行为合法,而林先生显然对案件也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双方围绕几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问题一:匕首的鉴定时间 被告在庭上出示了由市公安局枪爆科出具的对案中匕首属于管制刀具的鉴定结果,林先生首先对此发难。他问,当天是星期天,公安机关怎么会在当天就做出了鉴定?被告解释道,按照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每天24小时都有人值班。问题二:当事人有无刺人的动作 审判长问:“当时刘军有没有刺人的动作?”原告大声回答:“有。”潘女士还比划了当时刘军的动作。而被告则回答:“没有认定这一事实。”并称主要是证据不足,因为事发地在路上,当派出所民警到达后,现场已没有目击群众,因而无法取证。 林先生反驳说:“当时是周围的保安报的警,刘军的车牌号码也是保安提供的,为什么不找他们调查?”问题三:作出治安警告的理由和依据 在此关键问题上,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在刀具的“携带”和“使用”的理解上,双方分歧甚大。被告认为,刘军虽然携带管制刀具,但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动机,客观上只有吓唬的意思。原告认为刘军将刀抽出来刺自己和妻子,这已经不是“携带”的问题而是犯了故意杀人罪。 昨日庭审中,林先生还与肇事方的代理人进行了辩论。上午11时许,庭审结束。鉴于还有一些证据需要补充,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