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8”案提供炸药者当庭翻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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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09:36 华商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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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立新 记者 经淼)曾轰动全国的沈阳“1·18”大案随着4名罪犯被执行死刑而初告段落。11月20日,为“1·18”大案提供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王福友(也有作王福有)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接受了法庭审理。 2003年1月18日的晚上17时50分,在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51号的沈阳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押钞员刚刚接过220万元钱,人们就听到了“轰”的一声巨响!这场爆 案发21天后,张显明等4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沈阳警方抓获,并于4月4日被依法判处死刑,4月29日执行。不久,提供爆炸物的王福友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新城子检察院提起公诉。 提供爆炸物的数量问题成了11月20日法院庭审时的争议焦点。“我只提供了20管炸药……”在11月20日的法庭审理中,王福友对公诉机关的40管炸药指控提出质疑。 检察机关根据大量证据以及王福友曾经的供述表明,2002年10月,现年43岁的王福友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一煤矿采矿班长的便利条件,将40管炸药、25支雷管分两次交给张显正(已死亡),再由张显正转交给犯罪嫌疑人张显辉,收取人民币200元和一部手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庭审时王福友承认他曾提供爆炸物给张显正用以炸地基盖房子,但炸药的数量不是40管,而是20管。据有关人员介绍,买卖炸药的数量将决定量刑。王福友的妻子和儿子参加了法庭旁听,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