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边建公厕 自杀引命案 环卫有责任 判赔十一万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9日05:27 北京青年报 | |
|
本报讯(记者李罡通讯员易珍春李晓东)因石景山区环卫中心修建公厕导致旁边一居民自杀的民事赔偿案,日前在石景山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对自杀者刘山春之死负有主要过错责任,依法判决石景山区环卫中心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03640元、丧葬费6581元、抢救费482.4元,总计110653.4元。据悉,这是本市首起因修建公厕而引起的自杀赔偿案件。 今年7月初,石景山区环卫服务中心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准备在石景山区黑石头村修建一座公共厕所。次日,附近的居民刘山春便向该服务中心提出异议,认为在他家附近修建公厕会对其生活环境造成影响。被告于当日暂停施工。 7月23日,服务中心施工人员再次进入现场进行开槽、清理。7月25日下午2时,刘山春进入施工现场,要求服务中心停止施工,施工人员予以拒绝,刘春山遂当场将敌敌畏喝下,施工人员纷纷散去。刘山春死亡。 法院开庭时被告区环卫服务中心辩称,公共厕所7月初开始施工时黑石头村许多居民在场,当时无人就修建厕所一事提出异议,仅刘山春一家提出异议,所以施工队暂停施工。经过协商厕所向东南移动3米,离刘家18米,刘山春家又提出异议,阻止施工。被告认为刘山春的死亡与修建公厕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在未经合法审批的情况下,不顾相关人员提出异议而进行施工是违法行为。刘山春为阻止被告施工而服药,可见被告违法施工是刘服药自杀的直接原因。刘山春服毒时施工单位未尽阻止及救助义务,而且负有法律意义上的阻止及救助义务,属于不作为。1 作者:李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