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下钱庄”非法吸储逾千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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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11:32 温州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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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乃界朱庚 本报讯苍南县法院昨天透露,该县迄今为止最大一起私设钱庄案一审有果,江A、江B、江C和钱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3年,并处罚金30万元至5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还受害人存款。 法院查明,现年51岁的原浙江某印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江A,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批准,在苍南县龙港镇开设“地下钱庄”,大量向社会吸收存款,承诺“月利率为0.9—1.5%不等,到期还本付息”。江A全面负责吸收存款业务,只有小学文化的50岁妇女钱某负责收钱、点钱、付钱;该公司女会计江B、江C和江D(在逃)负责打借条、计算利息和支付利息等事项。1998年11月至去年4月,他们先后以借款的形式向金某等67人吸收存款1178万元。其中江B直接经手打借条的存款额达384万元,江C直接经手打借条的存款额达97万元。江A将吸收的部分存款用于投资办厂、支付利息、经营房地产或用于高利贷款等。去年5月,由于无法支付存款户的本金和利息,江A、江B、江C和钱某逃往云南省昆明市等地,同年11月16日在昆明市官渡区被警方抓获。案发后,尚有1134万元未能清偿。 法院认为,江A等4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储,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江A为决策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