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拟财产有待法律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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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08:03 东方早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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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记者 贺同 据上海市徐汇警方介绍,近年来,网络犯罪正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一方面,抢劫、诈骗等传统犯罪形式正利用网络作为工具,另一方面,由”黑客”行为引发的案件正不断出现,其中,又以网络游戏玩家账号、游戏装备失窃的案件尤为突出。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现有4580万网民,大约200多万人是付费游戏的参与者,网络游戏市场消费去年达人民币9亿元。另一方面,我国网络游戏的数量从2000年的20余种,迅速发展到去年的110种。经营网络游戏的公司也从最先的几十家发展到了数百家。 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也规定:”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人士称,对于计算机犯罪,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这一新生事物法律上未予定义,虚拟财产也未能纳入《刑法》涵盖的财产范围,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还有待加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