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该为吃喝白条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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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8日15:40 北京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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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万宁市长丰镇政府近日因吃喝赖账被法院一审判决要偿还7万多元餐费及利息。这些钱都是镇政府领导以招待为名,在当地“潮味酒家”就餐时欠下的。后来虽然在市“党风办”的催促下与酒家老板签订过还款协议,但镇政府并未认真履行,竟成“吃喝白条”(见10月1日汉网)。现在法院的判决既然做出,如果镇政府不上诉或者上诉后仍然败诉,那么这场官司本身的是非就应该没什么争议了,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执行判决。一般来说,这笔钱自然是镇政府来出了,那么,镇政府的钱又来自于何处呢?无非是镇财政收入“买单”, 如果镇政府胜诉,官员们也存在一个有没有钱还债的问题。笔者认为,法院应该冻结这些败诉官员的个人财产,在扣除了现金之后,再拍卖他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全部“浮财”;如果仍不足以了结债务,则应该监控他们今后的收入,具体来说就是他们今后每月的收入除了按照当地的“低保”标准留给个人消费之外,其他部分都应该划拨出去冲抵债务,直到还清为止! 这个主张听起来虽然好像有些不近人情,但不如此就无以维护纳税人的利益,无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无法遏止在“职务消费”的名义下愈演愈烈的腐败!前段时间,有报道指中国的“职务消费内藏黑洞”,据估算,如果消除了其中隐藏的腐败,全国一年可以从中“节省”下一个三峡工程。如此巨大的黑洞,如果不施以重手,不让这些腐败官员也尝尝吃“低保”的滋味,恐怕很难消除。任未老 本周典型案例 作证被诉名誉侵权法院判决还其公道 郑州市某大学教师李某因为给别人出具了一份证据,竟会给自己惹来一场名誉权官司。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作证引发的名誉权官司,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赔礼道歉、写出书面检查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李某均系郑州某大学教师,并在同一部门工作。2002年5月初的一天,张某的丈夫陈某因怀疑妻子与段某关系不正常,就在办公室里对张某和段某进行了打骂,这一情景被李某在门口看到。 2002年7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时,李某将当时自己看到的情况以报案材料的名义给陈某出具了一份证人证言。后法院判决原告张某和陈某离婚,认定离婚理由是“张某和陈某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生气闹矛盾,彼此不能谅解”,而李某的证言没有被法院采信。2002年8月26日,原告张某以李某捏造事实,在社会广为传播,并在原告离婚诉讼中提供假证,造成原告名誉损害为由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被告李某在原告张某离婚诉讼中出具的证言,法院虽未采信,只是因为该证据不力,并未认定证据系伪证。诉讼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被告印发各种材料在社会广为传播的相应证据。故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名誉侵权,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张胜利马伟利 包律师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在本案中,被告李某经法庭允许,当庭出示符合实际的证言,虽未被法庭采纳,但其是依照事实进行的证明,并未对张某的人身、名誉构成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同时,被告李某除在法庭作证外,没有任何向他人散布、传播的行为,因而不构成侵权。我国的民法原则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公民有作证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魏晓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