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6银行抢劫案”引发民事纠纷 死者家人索赔百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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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11:59 云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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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2月26日,昆明市关上广场附近发生了一起歹徒枪杀储户的刑事案件,在未抓到歹徒的情况下,被害人吴艳红的父母、丈夫及子女将银行和为其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公司起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110多万元损失。昨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作出判决。 记者在旁听时得知,24岁的吴艳红是辽宁省葫芦岛市人,丈夫叫赵辉;吴艳红生前与赵辉生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婚后,夫妻双双从老家来到昆明做大米生意,公司名叫“昆明市官渡区艳红精米厂”;2月26日上午,吴艳红等3人来到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官渡支行)办理存款和汇款手续,在银行营业厅内吴艳红惨遭歹徒枪杀身亡,在多次协商未果之下,吴艳红的父母、丈夫、子女把建行官渡支行、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告到了昆明中院,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枪杀案回放 原告方在诉状中称,2月26日上午,吴艳红在办理存款汇款手续时,当时有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的值班保安员徐某在场,9点47分,就在吴艳红填完存款单,准备把部分款项交给建行官渡支行工作人员清点时,一男子突然对吴实施袭击,同伴周春贵见状冲上去阻止时,歹徒开枪行凶,将周春贵击倒在地;吴艳红在同伴被枪击倒地的情况下,孤身一人与歹徒抗争,迫使歹徒不得不放弃继续争夺钱袋并逃离现场。在这样的情况下,吴身中两枪,倒在了血泊之中,不治身亡。 原告索赔百万元 原告方陈述:根据被告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歹徒戴着鸭舌帽和墨镜进入建行官渡支行经营场所时,没有受到任何阻拦,也未能引起银行工作人员和值班保安的警觉,歹徒在伺机作案时,还曾在银行里走来走去,形迹十分可疑,表现非常异常,但这些情况没有引起银行工作人员和值班保安的注意。银行没有执行“一米线”之规定,对歹徒来回踱步,偷看吴艳红填存款单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予制止,更没有引起足够的警惕,致使歹徒有机可乘;在歹徒实施犯罪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只顾自己躲藏,置客户生命、财产于不顾,未能尽到其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之法定职责;更令人气愤的是,就在歹徒从容逃跑后,保安、工作人员仍然处于惊慌失措之中,未能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报案,耽误了宝贵的破案时间,致使歹徒至今仍逍遥法外。一个重要的事实是,报警人员竟然是“艳红精米厂”的随行人员张三,而不是被告方。 原告陈述:人的生命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失去亲人的悲痛更是金钱不能弥补的,原告也知道“人死不能复生”的道理,悲痛之余,原告曾多次就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被告建行官渡支行仅以借款形式垫付了12万元的丧葬费,而拒绝赔偿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被告不承认自己有过错,原告对被告拒绝赔偿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民法通则”、“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合同法”及“中国建设银行安全防护设施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疏于防范、疏于职守;正是被告的主观错误导致了客户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了重大损害。对此,第一被告建行官渡支行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二被告五华保安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方损失共计110多万元。 被告答辩:保安不可能“堵枪眼” 在答辩中,两被告均认为自己不应对此事负责、不应赔偿损失。第一被告认为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很荒谬”;第二被告认为自己的保安很勇敢、他已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他不可能去“堵枪眼”。 被告方在答辩时向法庭陈述了当时值班保安徐某的情况及歹徒抢劫的具体细节:从歹徒第一次进入银行营业大厅到第二次进入并实施开枪杀人,整个过程只用了1分半钟;在此之前,吴艳红及其同伴没有对歹徒的表象产生反感,也没有要求保安“保护”她们。当天,值班的保安是徐某,当歹徒枪杀吴艳红等人时,他另有“任务”,一名男储户要求徐某提供一间房子给他清点现金,由于银行内没有空闲的房间,徐某就让这名男子在大厅里清点,他负责帮他“警戒”。随后,这位客户把钱拿到营业厅内的沙发上清点,保安徐某在桌子前方帮他看管。这位“大户”在清点30万元现金时,他是徐某保护的重点对象。案发前几秒钟,一名女顾客曾向保安徐某咨询存取款业务,并遮挡了徐某的视线,在他回答女客户的问话时,枪响了;歹徒逃跑时,看见徐某手持自卫棍后,就用枪口对着徐某,在此情况下,徐某本能地迟缓了1秒钟,当歹徒把枪口移开后,徐某勇敢地追去。 被告方认为,针对事后从录像中看到的上述事实,保安员已尽到了法定义务,没有失职。针对在交换证据时原告提出的“当歹徒把枪口对着保安员,保安为什么不冲上去与之搏斗,不能‘堵枪眼’,直至牺牲,丧失了成为英雄的机会”的看法。被告答辩称,在当时突发性的严重暴力事件情况下,即使是受过专门训练、经过战争洗礼的专业人员,也很难做到或者根本没有人敢做到“堵枪眼”的要求;如果按原告要求去做,结果也只能是多牺牲一条人命,减少一名保安。总之,被告方认为,自己的保安是名合格的优秀保安员,他已履行了法定义务及职责,被告不应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原告指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丁强(春城晚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