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获救者赔偿舍己救人者亲属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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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02:35 石狮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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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上午,记者在晋江罗山镇上郭村柯遵贼开的路边小店里,看到了一份8月21日由晋江市人民法院宣判的民事判决书[(2003)晋民初字第1137号]。然而,柯遵贼及其家人对判决的结果并不满意。 原来,自从儿子柯经伟死后,柯遵贼一直想为儿子的死讨个说法,然而所得到的结论都不能让他满意。于是,为了真正了解儿子今年1月19日凌晨死亡的真相,他将当时与儿子同 晋江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是:2003年1月19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大王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载柯经伟、被告小王及一张姓女孩,一起从石狮市区某大排档出发,开往雪上村,当行驶到接近“石狮联邦工业区”的一座桥边时,张姓女孩下车解手不慎从土堆滑到水沟里。被告大王、小王先后下水沟救张姓女孩而掉进水沟,后两被告叫柯经伟前去施救,在施救过程中柯经伟掉到了水沟里,与张姓女孩一起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查排除了他杀可能,不属于刑事案件),两被告被赶来的群众救起,并被送往医院抢救。 双方有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本案两被告是否应赔偿两原告(柯经伟的父母)由此造成的损失;二是两原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是多少。法院最后认为,柯经伟为营救落水的张姓女孩及被告大王、小王而不幸溺水身亡,其舍己救人的精神是值得大家学习和弘扬的。柯经伟的死亡给其父母(两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受益者的两被告(大王、小王)应给予两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此,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条文判决如下:一是被告大王、小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各补偿给两原告人民币26382元;二是驳回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等其他诉讼请求。 采访时,柯经伟的父母愁容满面地告诉记者,作为家中男主人的柯遵贼系三级残疾,丧失部分劳动力,最近才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在路边开了一间小杂货店,还没有见到经济效益;妻子只能靠走村串户卖蜂窝煤维持家中的日常开支……儿子作为全家唯一的希望,他的死给家人带来的精神损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对法院的这个判决,他们还想继续上诉,最终为儿子讨到一个可以含笑九泉的说法。(穆一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