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专家谈西塔爆炸事件 自杀爆炸危害公共安全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11:45 沈阳晚报 | |
|
针对“9·7”西塔爆炸事件,9月9日,记者采访了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邢志人教授。爆炸不是恐怖行为邢教授认为,从表面上看西塔发生的爆炸事件,与近期国际社会上发生的恐怖主义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以暴力方法,造成无辜者的人员及财产伤亡等。但以目前警方公布的材料看,肇事者金某某是在欲自杀的前提下,“长时间释放煤气引起爆炸”的。而这一主观动机,与恐怖主义的反社会目的是根本不同的,因此不应确定这次爆炸事件为恐怖行为。自杀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本报记者孙洪伟《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