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学校对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履行11项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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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21:22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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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记者刘江、徐仁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5日通过的一项地方法规规定,学校要对预防中小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履行11项职责,如未履行或履行有过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一地方法规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对学校要履行的预防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的 条例同时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3种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工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但仍然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 截至2002年,北京市中小学在校学生达158.4万人。近3年来,北京市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逐渐成为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众多的意外伤害事件给受伤害学生及家长带来极大痛苦,也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在处理事故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学生家长与学校屡屡发生矛盾和纠纷,有半数以上的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