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规划要过环境评价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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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0日11:15 现代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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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顾元森 通讯员 小怗 快报讯昨天,南京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9月1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正式实施,政府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划也将接受环境评价,不能通过环境评价则不得实施,该法对违法不作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底线定为5万元,最高罚额则由10万元以下提升至20万元。 过去环境评价一般只针对具体项目,而环评法出台后,环境评价则从项目评价扩至规划评价。据介绍,《环境影响评价法》除了对过去的项目环评予以完善和规范外,还提出了对各种发展规划进行环评的内容,土地、区域、流域、海域的开发利用必须要作环境评价,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都要作环评报告书,也就是说,从主要发展规划到具体项目的建设,均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从而打破“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怪圈。 据了解,下一步南京沿江开发规划、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均要进行环境评价,通过后方能实施。对规划编制机关违反规定,组织环境评价时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规划审批机关违法进行审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南京某委制定规划,但未通过环评,而市政府却批准了,则批准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处分。 据了解,接受委托进行环境评价的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由授予其环评资质的环保主管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