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渎职侵权罪名之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9:44 海南日报 | ||
|
案例某市人事局副局长冯某。市政府决定向社会公开招收一批工作人员,并指定市人事局负责组织招考工作。该局确定由冯某具体组织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在“测验”考试公布成绩之前,冯某先后受李某、王某、刘某的请托,将该3人的成绩由不满60分提高到68分、72分、78分,然后张榜公布,使3人顺利进入第二阶段考核并被录用。在此过程中,冯某先后收受李、王、刘3人的烟酒、现金等总价为6000元。 检察机关以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和受贿罪对冯某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也对冯某作出有罪判决。 (李良发 邓映峰) 法规链接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招收公务员、学生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招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收条件,而违反国家规定予以招收。其犯罪动机是徇私。如为了贪图钱财,照顾亲友,讨好上级等;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不履行职责,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 立案标准:(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1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工作重新进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提供) (来源:海南日报)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