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车私用怎能处罚单位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06:3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
邓清波 《华商报》8月19日报道:陕西韩城纪委日前出台了规范公务用车和禁止公车私用的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公车私用,凡违反规定的,查实后每次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0元和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录在案;全年被查处三次或三次以上公车私用的单位,将被没收车辆,由财政部门对该 笔者觉得,有人公车私用,对违纪的个人进行处罚是应该的,而因此对单位进行上述惩罚,明显是不合理的。 公车私用往往是某些人,特别是某些手中掌握一定权力或者拥有一定便利能够调动公车的人的违纪行为,而并不是整个单位的违纪行为,单位也是受损者,所以,发生这种事情,只需严肃处理公车私用的相关责任人即可,处罚单位则缺乏足够的依据。 公车私用和贪污挪用公款一样,是一种损公肥私的做法。出现贪污挪用单位公款的现象,必须追究贪污挪用者的责任,让他们把贪污挪用的公款交还给单位,却不能够因此反而规定单位从此不得有公款;同理,单位的公车被人用来办私事,也只需追究这个人的责任,不仅要处分他,而且应该要求他赔偿因为私用公车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而不宜再让单位来为他分担责任,让单位进一步蒙受损失,更不宜因此就没收单位的公车甚至扣减经费。试想,如果单位因为工作确实需要使用公车,那么公车被没收之后,岂不是还得用单位的公款去买? 实际上,有人公车私用却让单位跟着受处分,其实就是个人犯错误却让集体来挨板子,这是很不恰当的,也不能起到惩罚的目的。大河报2003-08-21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绝对大奖!订非常笑话短信,送数码摄像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