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吃饭如厕被摔伤 餐馆赔偿五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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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16:08 北京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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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和几个朋友去某餐饮公司就餐,不料,在去卫生间时由于地面湿,马某滑倒摔伤,为此马某将餐饮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餐饮公司赔偿马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五百余元。 2003年5月27日,原告马某来到被告餐饮公司内就餐。期间,马某入卫生间时,因卫生间地面湿滑而摔倒在地,经诊断为:脑外伤神经反应;右肩、右肘部软组织挫伤,此后,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餐,双方由此成立饮食服务合同关系。期间,被告不但要保证原告的用餐安全,还要保证相关设施的使用安全。由于被告卫生间内存在湿滑瑕疵,致使原告使用中滑倒受伤,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当指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被告卫生间内的湿滑应有所防范。因其疏忽大意,以至于其后退时滑倒。对此,原告亦应适当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餐饮公司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525.88元,驳回原告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过高请求。范士鹤 刘福成 包律师点评:原告到被告餐厅就餐,和被告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被告有义务保证原告的人身安全。被告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本案中,原告的人身伤害是被告卫生间存在湿滑瑕疵,致使原告使用中滑倒受伤。在当时的环境下,被告没有尽到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依照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魏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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