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草专卖越权执法案一胜一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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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10:33 沈阳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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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隋冠卓今报讯今报曾在6月19日一版报道了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到业户家撬门入室、开罚单、扣香烟案。昨天,记者从于洪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姐妹俩分别告烟草专卖案已作出判决,一起要求烟草专卖局返还罚款及扣押的香烟,业户胜诉,另一起则败拆。 案情回顾 姐妹俩告烟草专卖 烟草专卖局于洪分局曾到位于铁西区卫工街的小洁家执法两次,第一次是去年6月26日,当时以小洁违规批发为名扣押了600多条香烟,并按总额的60%罚了她7000元钱。隔了不到20天,还是于洪分局的执法人员,以同样的理由来到小洁的妹妹家,撬开房门,带走了姐妹俩的妈妈,扣押了近900条香烟,罚了6000元钱。姐妹俩越想越生气,于今年1月20日分别起诉了烟草专卖局。 在庭审中,姐妹俩是否“违规批发”成为争论焦点。姐妹俩要求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于洪分局返还罚款,归还被扣香烟,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的代理律师,和平区人大代表、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彩熠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对于本案,于洪分局没有执法主体资格。“违规批发”是指零售业户一次售出香烟50条以上,说原告“违规批发”也没有证据。于洪分局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违法行为。 同样案件 得到不同的判决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姐姐小洁的案子时,认为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于洪分局虽然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于洪分局处罚行为的发生地不是其管辖范围,其行为属于越权,且认定原告违规批发没有有效证据。同时,关于于洪分局提出的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请求,法院认为烟草专卖局在进行处罚时没有告知起诉期限,不予支持其请求。因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沈阳市烟草专卖局2002年7月作出的处罚决定,要求烟草专卖局返还罚款7000元和扣押的香烟。 但对于妹妹的起诉,于洪区人民法院于4月15日裁定妹妹没有诉讼主体资格。2003年4月18日,小洁以自己的名义重新提起诉讼,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洁的这次起诉超出了法定的起诉期限,驳回了小洁的起诉。由此,小洁于昨天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及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书,返还罚款及扣押的香烟。今报将对此案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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