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管员受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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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11:38 新闻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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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马某在任税务管理员期间,受贿还发售禁售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45万余元。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受贿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 2001年8月,陶某(另案处理)在金山区注册了一家私营企业,税务登记在马某所属的某镇税务所。陶某常给马送礼,马便让陶违章从该税务所购得11本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簿,其中10本始终没申报纳税并虚开发票。 去年夏天,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发现,税务所遗失10本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簿,马某受贿案发。检察官还发现,1988年3月、1989年1月和8月,马某在另一家税务所供职时,就曾因多次授意或亲手为几家企业虚开发票,为此两次受到行政记过和一次党内警告处分。(秦万年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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