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期羁押 可追究检察官刑事责任(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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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9:27 沈阳今报 | ||||
检察院承诺羁押零超期 《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实施,公开举报电话:86281110 记者崔治王慧/文汪兴宇/摄 新闻背景 超期羁押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表现出对人的最基本的尊严和自由极端漠视,显露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体制弊端。 200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超期羁押和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7月底前将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全部纠正完毕,不允许检察机关再发生新的超期羁押问题。 自套枷锁 “今年9月15日以后,辽宁省公安司法机关将基本做到无超期羁押情况,实现零超期。”昨天,记者从辽宁省检察机关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今年年初到8月8日,全省检察机关累计纠正检察机关办案阶段超期羁押15人,公安和法院办案阶段超期羁押207人。8月11日,辽宁省政法委下发的《辽宁省司法机关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简称《办法》)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今后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出现的严重超期羁押问题,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给予批评、通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据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曝家丑 省检察院李布焰副检察长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专项清理超期羁押的情况,并公布了受理举报检察机关超期羁押案件的电话。 据了解,检察机关今年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作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的突破口,从今年年初开始至8月8日,全省检察机关累计纠正检察机关办案阶段超期羁押15人;公安、法院办案阶段纠正超期羁押207人。 超期羁押追根溯源 程序漏洞 今年7月25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接受央视《今日说法》栏目采访时,说出了为什么会产生超期羁押的原因。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羁押的期限有比较完备的规定。比如说,拘留一般14天,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侦查阶段最长不超过七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最长不超过六个半月,人民法院从立案到下达判决一审最长不得超过九个半月,二审不得超过两个半月。既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为什么还会出现超期羁押的问题呢? 其主要原因是《刑事诉讼法》对没有对每一环节时间的总和作出限制,比如说二审法院有权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一旦发回重审,就重新开始一审的审限,一审羁押的最长九个半月都不算了,要重新开始计算了。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没有法律规定。一个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发回几次,超期羁押就产生了。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法律对超期羁押的惩处机制比较缺乏,所以会致实践中一旦超期羁押了,纠正力度不大。” 人为恶果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辽宁省曾对超期羁押问题多次清理,但仍然屡禁不止。对公安机关来说,将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里,是最保险又方便的做法。在里面可以没完没了地审,在外边可以从从容容地查。即使被检察机关发回,还可以继续“补充侦查”,直到水落石出。 至于个别地方的个别人员,以超期羁押为手段,向当事人或其家属进行经济勒索,或不同部门之间暗箱操作,以司法权力为工具达到政治或经济目的,则是超期羁押的另一种原因和恶果。 高二生被超期羁押40个月 1999年6月16日晚,读高二的陈家文(化名)在放学路上遇到几名持刀的人,他们将陈和与其同行的女孩围住。见此情景,陈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与歹徒打起来,导致其中两人死亡。当晚,陈被派出所带走;次日被东陵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东陵区人民检察院将其批捕,9月29日批准延长羁押一个月;10月底,案件转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11月11日,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将卷宗退回东陵区公安分局,建议补充侦查;12月,卷宗再次提交市检察院;2000年1月12日,市检察院再次退卷,理由为“案件主要证据作案凶器不知去向”等共三条。 一个月后,东陵区公安分局将卷宗转到沈阳市公安局法制处;3月1日,市公安局认为该案件仍未查清,要求“死者肢体刺伤补充鉴定,论证创口为何种凶器”等共四点;2000年7月,在申请人的申请下,东陵区人民检察院向东陵区公安分局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2001年11月9日,东陵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东陵区公安分局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认为“主要证据凶器来源及去向不清,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在此期间,陈家文一直被关押在东陵区看守所,他的代理律师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宋柏森曾多次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但此案到今年5月开庭审理前,一直没有任何回应。 陈家文已被超期羁押了40个月,也从东陵区看守所转到了沈阳市看守所。他的父母在此期间没见过儿子一眼,当父母在开庭时见到儿子时,泪流满面,痛不欲生。昨天,记者见到陈的父母,一提起儿子被超期羁押的事儿,母亲泪流不止地说:“孩子从小就很听话,连骂人都不会,被刺死的两个人如果不是主动挑衅,也不会发生惨剧。”而最让他们感到伤心的是,在近四年中,他们从没见过儿子,每日茶饭不思,连睡觉都会哭醒。 宋柏森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对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的,有权要求解除。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被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所以,东陵区公安分局应该从2000年2月12日之后,对陈采取无罪释放或是变更强制措施。 名词点击 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等每一阶段的羁押期限,办案机关和监督机关超过法定办案期限,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为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严重违法现象,不仅直接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正常的监管秩序,也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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