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杀人犯判死刑后上诉 法院认定其为自首改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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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01:3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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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陈娟,实习生黄却 因犯抢劫罪而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的钟林,不服原判,以自己在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当酌情从轻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果然,钟林不同一般的“自首”情节最终被高院认定,由死刑改判为死缓。 抢劫杀人被传唤 一审判死刑 2001年9月14日晚8时,被告人钟林(男24岁)窜至简阳市芦葭镇英明中学外黄正户的代销店,向黄借钱。遭到黄拒绝后,钟即采用卡颈、毛巾捂嘴的手段,致黄窒息而死,然后劫走其身上的290元现金。 案发后,钟林回到家中,其父母觉得他行迹可疑,问黄正户的死是否与他有关,钟矢口否认。9月25日,公安机关在对钟林案发前后的行踪进行核查后,传唤钟林,钟林承认了犯案事实。9月27日,钟林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林犯抢劫罪,情节、后果严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支付赔偿9500元。 死刑犯不服 “我是自首” 被判处死刑后,钟林不服。他向省高院上诉称,自己没有畏罪潜逃。虽然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派出所后抓获的,但他是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供述罪行的,应以自首论处,系初犯,请求从宽处理。其指定辩护人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严英律师在为其辩护时称:钟林虽然不是主动走进派出所坦白罪行,但确实是在公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自己交待罪行的。是一种自首行为,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理。 二审认定“自首” 改判死缓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钟林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钟林是在公安机关因怀疑其行迹可疑,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例行盘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可视为自首。鉴于钟林的这一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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