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太摔伤离奇死亡 医院漏诊涂改病例 法院判赔4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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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14:54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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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南国早报见习记者 王克础 一位七旬老太因摔伤入住桂林市人民医院,入院时看起来神志清醒,14小时后死亡。是医院治疗过失,还是患者自身病情的原因?6月27日,此案终于有个说法…… 摔伤入院 14小时阴阳相隔
2001年10月2日,当年70岁的姜玉琴老太从楼梯上摔下头部受伤,1小时后,老人的家属将她送到桂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老人的家属说,当日20时30分,医院把姜玉琴从急诊科转入外三科,姜玉琴从受伤到1小时后入院都是清醒的;在送往医院的路上,120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询问老人多大年纪,叫什么名字,老人都能一一作答,并喊头痛、头晕。入院检查后,由于医院CT故障、没能立即出片,接诊医生到CT室查阅存贮图像,通过CT影像初诊为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右枕头皮血肿。 而后,医生采取止血、脱水、抗炎、扩血管等治疗。由于病情危重,院方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要求医护人员每小时观测患者意识和生命体征。 10月2日晚21时许,姜玉琴表现烦躁,并出现昏迷、中枢性高热、抽搐、呼吸困难等一系列病情变化。21时30分,医生给予冬眠Ⅱ号肌肉注射。之后,医方在将近12小时的时间内未开过医嘱。 10月3日凌晨3时以后,姜玉琴上述症状愈加明显,值班医生给予冰毯应用处理。10月3日早9时40分,姜玉琴出现心跳血压失常、呼吸困难严重病危症状,家属赶忙去喊值班医生,医生打了急救针,并用手工做心肺复苏。因姜玉琴病情严重,40分钟后不治身亡。 漏诊算不算医疗事故 姜玉琴去世后,其家属认为,患者死亡与医院诊断治疗及护理上的过失有直接关系。医方漏诊双额叶底部脑挫裂伤、脑肿胀,以致患者因颅内高压而死亡。患者作为一级护理病人,按规定应每30分钟巡视病房一次,但晚上12时以后至次日8时,护士仅自行到达病房2次;患者出现病情变化亦未见医生查房及处理;患者于次日早病情危重,医方事先竟没有任何急救准备,没有心跳启搏器、呼吸机类的急救设施;从病历上也反映出医方对患者极不负责,没有做任何化验,却出具大、小便检验单、血液检验报告单。 为此,姜玉琴的老伴张老汉向桂林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去年5月15日,桂林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桂林市人民医院外三科对患者姜玉琴的治疗无原则性错误,但对患者病情估计不足,对脑挫伤、急性脑肿胀漏诊,没有及时向二线医师报告病情,有病历涂改现象。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年迈老人颅脑外伤后疾病本有的危重性必然结果,认定此医疗事件非医疗事故。 医患双方与“举证倒置”首次碰撞 鉴定书下达后,张老汉认为,既然医方存在漏诊,谈何治疗对错? 医方认为,他们在这件事上有做不到的地方,但是如果每一个患者家属都如此步步紧逼,医生的工作压力是否太大? 张老汉对桂林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结果不服,向上一级申请重新鉴定。去年9月9日,广西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受理了这起医疗事件的鉴定申请。11月7日,自治区医学会分别组织了这起医疗事件的听证会和鉴定会。 听证会上,患方就此医疗事故提出,医院方对病人确诊时出现漏诊,治疗中观察病情不仔细,病人病情变化时不出诊,不下医嘱,出现问题不及时抢救治疗,没有及时阻止病情的恶化,延误了病人的抢救机会,是导致病人死亡的原因;院方涂改、伪造病历等现象则反映了院方存在过错。 就患方提出的问题,医院方进行了“举证倒置”,院方出具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其在这起医疗事件中没有过错。 专家组向医院方发问:“院方为什么要涂改病历,又为什么存在漏诊”等问题。院方回答称,其之所以对病历进行涂改是为了“完善”病历,至于有些方面存在漏诊,是因为当时情况很紧急,估计不准。 听证会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这次医疗事故鉴定组组长曾敬初。曾敬初说,这次医疗鉴定会是医疗改革后,广西第一例由自治区医学会组织由医学专家鉴定的医疗事件,单纯由医学专家及法医组成的这次医疗鉴定会,将避免以往的行政干预,更好地让医学专家们大胆发表意见,从而作出公正的认定。 同年的11月12日,张老汉收到自治区医学会的鉴定书。 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对医疗文件涂改,伪造化验单,入院时已下病危通知,医生观察病情不够细致,病情变化时未能及时调整治疗措施,医护人员未能及时逐级汇报病情,非抢救时间开口头医嘱,护士代开医嘱等违法、违规事实,与姜老太的死亡有一定关系。但姜老太的死因由于是对冲性脑挫伤、脑肿胀等,因而医、护人员违规的过失行为在这起医疗事故中仅起轻微作用。 为此,鉴定组作出了“这起医疗事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责任程度是轻微责任”的最终鉴定结果。 张老汉最终获赔4万多元 张老汉随后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向医院方索赔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近8万元。 今年3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就医院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及赔偿数额应是多少的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辩。 医院方辩称,广西医学会已对这此医疗事件作出“一级甲等事故,但医院方责任轻微”的认定,那么医院方只能按“轻微责任”来赔偿,而患方提出的是全额赔偿,他们没法接受。他们只能按照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的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二(大约5000元左右)的幅度进行赔偿。 桂林市象山区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后认为,医院方对死者张老太脑挫伤、脑肿胀的漏诊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国家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实施医疗、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件及有关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院方涂改医疗文件,伪造化验单是一种违法行为,显然是在逃避责任。广西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书认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这是最重的一个等级,医护人员的违规事实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关系。医院方的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为此,法院判决医院方赔偿张老汉等5名原告的精神抚慰金、陪护费、鉴定费等共46017.8元。 作者:王克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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