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未在场就出具公证书 广东省公证处被索赔25万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0日04:29 信息时报 | ||
|
本报讯(记者李朝涛、黄珊) 公证处在没有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出具了公证书,虽后来发觉错误撤销了该公证,仍引来一场官司,并被索赔近25万元。昨日,冯某告广东省公证处行政侵权一案,在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事情起因--无效公证被索赔25万元 据原告冯某诉称:2001年3月12日,他委托妻子胡某将其向哥哥借钱购置的一套房屋出售,同年4月12日,胡某将该屋出售得款24万元,该款是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因他授权胡某只是出售房屋,并没有委托其收取银行按揭款,因此银行拒绝向胡某支付该款。同年4月13日,胡某在他完全不知情下,私自到广东省公证处做了含有“冯某授权其收取银行按揭款”的公证,并且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凭此公证书,银行将24万按揭款付给胡某。而胡某在拿到该笔款后,占为己有,导致他遭受巨大损失。 今年3月,冯某起诉到东山区法院要求公证处赔偿其本金24万元、利息9705元。随后,为便于查明事实,法院依法追加胡某作为第三人出庭。今年5月7日,广东省公证处以“该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作出撤销该公证书的决定,并称“该公证书从做成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但依然没有避免吃官司,法院定于昨日开庭。 庭审焦点一--公证程序是否违法? 庭审一开始,原告冯某的律师就说:冯某事先根本就不知道有该公证书,上面的签名也是假冒的,公证处在没有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又没有他的签名居然出示了公证书,没有尽到审查双方当事人真实身份的义务,程序和内容均是非法。 公证处的代理人则只承认内容违法,并不承认程序违法。其称:他们已经履行了基本的审查义务,至于为什么会出现没有冯某签名的公证书?公证处代理人说因为事情发生太久,他们虽问过当时的经办人,但也不太清楚,有可能是当时有人拿着冯某的身份证来办理的,也可能身份证是假的,而他们的经办人当时无法辨清;对于法官询问是否程序违法,其答称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 到庭的第三人胡某则是另一番说法,说她其实并没有到过公证处,是当时卖房子的时候,房屋中介拿了一张公证书申请表让她填,她便在上面签名了,她也不知道冯某有否在该申请表上签名;并说当初冯某将房子给她卖时,曾口头约定说要她全权处理,只是后来两人闹离婚时,冯某不满才反悔的。 因三方说法不一,争执不下,情况扑朔迷离,法官只好说暂停该争论,以待法庭审查。 庭审焦点二--公证处该不该赔25万元? 原告提出:因公证处的行为导致所卖房屋的款被胡某占有,而该屋是他的兄弟出钱买的,所卖屋得款还要偿还给他的兄弟。此前,因胡某只有卖房的权利,并没有能够从银行得到所卖房按揭款的权利,只是后来公证处出具了“伪造的公证书”,才导致胡某占有该款,因此他的损失与公证处的过失是因果关系,公证处理应赔偿。 被告公证处对此的辩解是长篇大论:其首先说他们已经将公证书撤销了,公证书自开始就没有效力,因此不应当再找他们赔偿;其次,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妻子的胡某理应有平等的处理权利,从这个方面讲,他们的做法并没有在实际上对冯某侵权,再说胡某将房款得到后,该款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冯某对此一样拥有权利,如果胡某将该款据为己有,没有给冯某,冯完全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这已经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与本案告公证处侵权无关;最后,公证处认为如果该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原告所说是其兄弟出钱买的,那应该是由冯某的兄弟来主张权利,而不是冯某本人起诉告状。 第二个争论焦点一样是各有说法,双方都认为自己的理由很充分,争论不下,甚至后来出现了火药味,法官不得不介入制止,随后宣布休庭。
订两性学堂,打开性爱心门,赢取彩信手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