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者将财产遗赠侄女 女儿提异议称父亲有精神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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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03:15 信息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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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根据法医凭病历作出的鉴定同意予以撤销 本报讯(记者黄珊)斯人已逝,法医能对这样的“人”的行为能力作鉴定吗?答案是肯定的!日前,越秀法院便审结一宗精神病人立遗嘱、其女儿不满公证遗嘱从而状告公证处的案子,法院最终采信了法医根据病历作出的“死者立遗嘱时属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鉴定结论,判决公证处撤销这份遗嘱公证书。据介绍,法院采信法医缺席鉴定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 病父立完遗嘱就跳楼 今年21岁的女孩小罗在广州某大学就读本科,其父罗某在广州工作,在本市应元路有一处房产。小罗是父亲与前妻所生,2001年罗某与一徐姓女子再婚,罗另有两侄女小红、小芬住在广州。去年5月5日,长年患精神病的罗某又因高血压住进了越秀区某医院。当月20日,在两侄女的陪同下,罗某到广州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表示他过世后将把属于他所有的一套房产及银行存款、股票、现金等遗赠给侄女小红、小芬。该公证处当日就为罗某作出了遗嘱公证书。 立遗嘱一周后,当月27日,侄女小红、小芬把罗某接出了医院,送回了湖南老家。返乡后不到10天,去年6月5日,罗某便离奇跳楼身亡了。 女儿存疑状告公证处 噩耗传到在大学里勤奋读书的小罗耳中。悲痛之余,她认为父亲之死有诸多存疑:小红、小芬两侄女素与父亲无甚联系,为什么在父亲治病期间突然陪他去立公证遗嘱?拿到父亲遗赠公证书,为何二人未等父亲全部康复就匆匆将其接出医院送回老家?而父亲如有立遗嘱的清醒之思,为何糊涂至跳楼身故?小罗不得不对父亲两侄女的动机有所怀疑。然而,此事经警方侦查,因证据不足,未能作出小红、小芬两人谋杀罗某以得遗产的结论。 父亲撒手西去,留下一份蹊跷的遗嘱,未为尚在读书的自己留一分钱,小罗向公证处提出,身患精神病的父亲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作出的遗嘱是无效的,因此公证处未审查清楚这一事实而作出的公证得撤销。市公证处却答复不予撤销。为此,小罗把广州市公证处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撤销这份公证书,并确认遗嘱内容无效。 缺席鉴定被法庭采纳 庭上,公证处辩护说,精神病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应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所以,公证处认为,小罗虽提交了大量关于父亲患精神病的医院门诊、住院诊断,却不能证明罗某是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人。更何况,他们说,罗某在去年5月20日立遗嘱的当时是因高血压患病住院的,其精神状况当时是正常的,完全有能力处理自己的财产。所以,他们做出的公证书不必撤销。 本案审理期间,小罗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罗某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作法医鉴定。今年3月20日,一份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出来了。专家认为,罗某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的精神障碍(器质性情感障碍,抑郁状态),立遗嘱时处于发病期,对立遗嘱这一民事行为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据此,越秀法院认为,依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像罗某这样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自行申办公证。因此,公证处没有查明罗某身患精神病的事实,违反了法定程序作出的这份遗嘱公证书,应予撤销。 小资料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31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直接鉴定。文证审定或者缺席鉴定等不同鉴定种类。被鉴定人能够配合和接受鉴定的,应当选择直接鉴定;被鉴定人死亡的,曾经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及根据其他材料足以进行鉴定的,可以选择文证审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缺席鉴定:(一)患有严重躯体疾病正在抢救,其他材料足以进行鉴定的。(二)意识丧失,近期内不能恢复,其他材料足以进行鉴定的。(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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