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在即妻子打开丈夫保险柜 婚内盗窃被判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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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03:47 现代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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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行将破裂,为保护自己和儿子的权益,杜庆芳打开自认为是丈夫的保险柜,拿走400多万元的巨额存单,结果在事发1年半后被控盗窃。昨天上午,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倍受关注的案件进行一审判决,杜庆芳被判有期徒刑12年。杜庆芳当庭表示不服,要求提起上诉。 4月18日,此案在扬中开庭时,引起很大震动。许多人将此案称为“特大婚内盗窃案” 离婚在即,妻子打开丈夫保险柜拿走巨额财物 4月18日上午8点半,庭审开始,年轻漂亮的被告人杜庆芳被带到被告人坐位。手铐被取下后,一场决定她命运的审判开始了。据了解,杜庆芳1995年初怀疑常驻天津的丈夫在当地有了“第三者”。2000年下半年,沙家友正式提出与杜庆芳离婚。 杜庆芳在法庭上说:“在即将离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我和儿子的合法权益,防止丈夫将我们的夫妻财产转移,我于2000年10月15日,来到公婆在乡下的家,借口支走公婆后,由保险柜生产厂家技术员用钥匙打开公婆床后的保险柜,取走里面的钱物。随后,我又回到扬中市自己家中,再打开家中丈夫的保险柜,同样取走柜内钱物。” 在法庭上,扬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杜庆芳涉嫌盗窃罪,从公婆家中保险柜中,窃取了户名为高刚、陈永发、王永、田玉华、陶丹平等的人民币、美元存单多份,窃取钱物折合人民币489·27万多元。而且,杜庆芳于案发当日下午和次日,从上述存单中提取人民币103万多元及美元38万多元。 记者了解到,杜庆芳,33岁,被捕前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扬中市分公司办公室主任。1992年,她与沙家友结婚,沙家友系江苏某大型企业的骨干销售人员。婚后夫妻恩爱,生有一子,现已8岁。据检察工作人员调查,杜庆芳在单位工作优秀,深受同事赞扬,对公婆也很孝顺。 丈夫的哥哥报警:巨额财物的主人是自己 杜庆芳在法庭上对从保险柜中取走折合人民币400多万元的事实并不否认,但她又说,在此后的1年半中,由于丈夫保证好好过日子,不再离婚,所以她已将钱物陆续归还给丈夫沙家友。但是,她也称没有证人证明这一点,因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情。 杜庆芳从保险柜中取钱后的1年半过得很平静,然而2002年2月份,沙家友再次提出与杜庆芳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再次成为现实问题。2002年2月28日,杜庆芳突然被扬中市警方刑事拘留,原因是沙家友的哥哥沙家驹报了案,称杜庆芳打开的乡下保险柜不是沙家友的,而是他即沙家驹的,杜的行为是盗窃。 杜庆芳及其辩护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纠纷” 在法庭上,杜庆芳本人对检方的指控矢口否认。她说,乡下的保险柜也是她丈夫沙家友的,她拿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杜庆芳的辩护律师也在法庭上出示了多份证据,其中一份是沙家友本人的“财产清单”,且经笔迹鉴定此清单为沙家友亲笔所写,而检方指控的多数财产均列于此“清单”上,所以,杜庆芳拿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律师认为,此案充其量“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的民事案件,不构成盗窃。但这些证据最终没有被一审法庭采纳。 公诉机关:被告人的行为是盗窃 2002年3月12日,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杜庆芳,扬中市公安局对此案展开侦察,案件于2002年6月12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案由于媒体的报道,在扬中及省内引起极大反响。 此案从公安机关立案到法院一审开庭,经历了长达14个月的时间,期间,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法院审理期间,又先后延期审理两次。经历一波三折之后,终于于今年的4月18日正式开庭审理,而杜庆芳也已被逮捕14个月。 在法庭上,公诉人扬中市检察院出示了30多位证人的40多份各种证据,检方认为:“被告人杜庆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沙家驹,而不是其丈夫沙家友)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杜庆芳命运悬于罪与非罪之间 此案的庭审,由于控辩双方观点迥异,庭审从预计的半天最终延长为14个小时,直到接近次日凌晨才休庭,法院未作当庭宣判。庭后,记者采访了各方人士,人们当时普遍认为,杜庆芳的命运悬于罪与非罪之间。 东南大学一位刑法学专家认为,杜的动机是在日后离婚中争取自己的权益,她作为妻子有理由认为丈夫保险柜中的财物系家庭共同财产,所以,她的所谓盗窃行为是没有主观故意的,且其行为没有多少社会危害性,如定盗窃罪有些牵强。 江苏省内的一位妇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当今社会一旦出现婚变,夫妻双方中妻子多数处于弱势,所以杜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作出的过激行为是情有可原的。 有社会学家认为,此案值得思索的地方有很多,比如情与理,比如爱与法,还有就是罪与非罪。据悉,此类事件在国内部分城市中也曾出现过,但当地检察机关多数未予追诉。快报记者宫靖 相关链接: 杜庆芳被逮捕后,曾有媒体将此案称为“江苏首例婚内盗窃案”,全国多家媒体对此案作了简要刊登。以下是厦门大学法律系郑金火先生针对此事发表的评论。 “婚内盗窃”越过法律界线 对这起所谓“婚内盗窃案”,实际上涉及的刑法问题是:家庭成员或亲属之间盗窃可否定罪?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虽然行为人杜庆芳在与其丈夫发生离婚纠纷的过程中,从情理上来说处于“弱者”地位,其处境有令人同情的一面,但是,她采用偷盗的行为来取得自认为是丈夫保险柜里的大量财物,已明显越过法律界线。 1、刑事立法总体上肯定近亲属之间盗窃可以构成盗窃罪。《刑法》一般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这里所讲的“他人公私财物”指的是他人所有或者保管的财物。所以,我国刑事立法并不否认亲属之间盗窃可以成立盗窃罪。 2、亲属之间盗窃,“一般不作犯罪处理”。我国司法解释机关最早对亲属盗窃作出反应的是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指出:“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应同在社会作案的有所区别”。 3、家庭成员和亲属之间盗窃可否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是否“确有必要”,并且应该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一般认为,“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或亲属愤慨,要求追究责任的。至于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应当指出的是,家庭成员和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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