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使肇事司机逃逸 换来有期徒刑七年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5日13:13 江淮晨报 | ||
|
晨报讯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日前,安徽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自2000年11月10日该解释出台以后首例指使他人逃逸的案件。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被害人邱学孔医疗费1790元、死亡补偿费42330元、丧葬费2000元;另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学孔妻子和儿子被抚养人生活费各13140元。 2002年5月16日5时许,司机李某驾驶朱某的农用车行至寿县明珠大道处时将骑人力三轮车的邱学孔撞倒受伤。车主朱某以“没有钱”为由,指使司机李某“赶紧跑”,置地上伤者于不顾,两人驾车逃逸。后伤者邱学孔被人发现报120送往医院抢救,终因伤势严重,肇事人逃逸未能提供必需的医疗费用,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后经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受害人邱学孔的死亡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头颅及右肾损伤,死于失血性休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共有人,在驾车人李某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李某驾车逃逸。被害人邱学孔的死亡与朱某指使肇事人李某逃逸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人朱某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其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遂依法对朱某作出了上述判决。(吴云 王帮磊)
订短信头条新闻 让您第一时间掌握非典最新疫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