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用中文注明登机地点 法院一审判决:航空公司退还机票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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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1日09:15 解放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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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机票上没用中文注明登机地点,致使乘客跑错机场误了航班。昨天,徐汇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南航公司退还乘客机票款770元,赔偿80元。法院还将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部门今后对出售的机票加以规范。 今年春节前,杨女士与几位同学相约去厦门,她向民惠公司订购了一张南航公司起飞时间为1月30日16时10分的机票。当天15时左右,她赶到虹桥机场,工作人员告知,该航班在 杨女士回上海后,找到南航公司要求按机票记载的金额退票,南航公司和民惠公司互相推诿,她遂将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客票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凭据,应当载明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作为承运人和出票人,应当以提供良好的服务为准则,在出售机票时有义务使用我国通用的文字,清晰明白地在机票上加以注明,或以其它方式作明确说明。 (通讯员候荣康记者李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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