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车撞死人就地掩埋续:各方反应不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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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9日16:46 鲁中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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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埋尸之地 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 (记者隋旭光尹珂实习生桑拥军) 今天本报刊登了《火车撞死人就地掩埋》的消息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记者今天对此事进行了进一步追踪采访。 铁路部门:就地掩埋是惯例 今天清晨,记者再次来到青岛铁路分局马尚车站,在站台附近与一名巡道工攀谈起来。记者问道:“你知道昨天早晨轧死人的事情吗?”“知道,那个女的头都烂了,站上给埋了。”据这名巡道工介绍,铁路上每年都死好几个人,要是找不到尸源,一般都是这样就地掩埋掉。“要是找不到尸源,一般都是这样就地掩埋掉?”记者就此采访了淄博车务段马尚火车站的韩站长。他说:“《铁路法》明文规定,禁止行人在铁路上行走,严禁行人在铁路上坐卧,司机发现情况应立即鸣笛警告并在1200米内停车,这起事故发生时,司机已经鸣笛并紧急刹车,造成列车滞留5分钟。”韩站长还说,铁路上发生了亡人事故,只要没有人认尸,有的是当天,有的是隔一两日便就地掩埋。 马尚火车站属于周村铁路公安所的治安管理范围,驻站的是一名姓李的警长,据他介绍,事故发生后,铁路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了解了情况,记录列车重量、长度、司机和副司机姓名,证实事故发生时铁路上只有死者一人,不属于谋杀。 韩站长说:“像这样的案子,如果将来找到了尸源,可以再挖出来验尸。如果把尸体送到医院冷冻,冷冻费、停尸费等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铁路部门无力支付。如果找不到尸源,尸体可能就会长埋于地下了。” 地方派出所:他们不会这样做 马尚派出所的民警告诉记者,这件事情是在铁路上发生的事故,由铁路的相关部门处理。他没听说过就地掩埋尸体的这种事情,他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很不妥善。他们处理这种事情按正常的程序应该先辨认尸体,短时间内无人认领,会将尸体冷冻,随后发布认尸启事,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然无人认领就按程序火化。 民政部门:直接掩埋不合适 针对此事,淄博市张店殡仪馆的有关人员说,这种“无名尸”应通过公安部门鉴定、报案,经过公安部门查找,找不到其家属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出示火化证明,然后妥善处理,直接把尸体掩埋不太合适。 律师说法:如此处理不公平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说,看了今天晨报对此事的报道后,感觉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这样暂时掩埋“无名尸”的做法,会给以后带来隐患,这样做对死者及其家属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市民:感到很吃惊 张店区一名姓王的先生打来电话说,他家就住在铁道边,没想到火车撞死人就随随便便将尸体埋在铁道旁,大家感到非常吃惊也很害怕,想不到还有这么不仁义的事情。 火车撞死人,尸骨如何处理?法律上是否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几天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追踪采访,力图对火车撞死人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并各负什么样的职责,如何最妥善地处理此类事件,进行法律上的阐释。 铁路刑警大队长:应先冷冻后火化 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刑警大队的李大队长告诉记者:“铁路上就地掩埋尸体的事,铁路法没有明文规定,我觉得应该是先冷冻起来,实在找不到尸源就火化,费用由公安机关出。”
《暂行规定》: 没有具体操作办法 4月8日一早,淄博车务段分管安全工作的李贵义主任接待了记者。他说,对这样的事情,根据国务院(1979)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从1979年5月18日起施行),尸体应由铁路公安处理。 记者看到,国务院(1979)178号文件上面有这样的条款: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革命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死者家属)经济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无人认领的尸体,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铁路部门负担。 对于这一条款规定的“一般路外伤亡事故”和“无人认领的尸体”这两种情况,具体应该如何操作?这样一部陈旧的《暂行规定》竟然暂行了24年,其间有没有更新更具体的规定?对此,铁路部门这样解释: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对路外伤亡这一块,并没有新的规定,第57条、第58条只是明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 李主任说,所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由于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实际上就是依照国务院1979年的178号文件,但178号文件本身并没有规定铁路部门具体应该如何操作。 法制部门:《暂行规定》过时了 1979年的一部《暂行规定》,是否还存在效力?为此,记者先后来到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两单位对上述《暂行规定》查证后,均认为“因目前尚无新的法规,无法确定《暂行规定》是否有效,但《暂行规定》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这是肯定的。” 后记:采访结束时,淄博车务段的李主任介绍说,目前,有关部门已就《暂行规定》不适应新形势的情况,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如何更好地解决路外伤亡等一系列情况,相信不久就将会有新的执行办法。(记者隋旭光刘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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