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青年溺亡 家人向放水电站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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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3日08:3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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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在未进行任何警示的情况下放水发电,正在河滩纳凉的3位年轻人溺水而死……日前,将潼南电力公司告上法庭的死者家属在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昨日,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发电放水3人溺亡 死者家属称,2002年7月15日晚8时许,兰瑜、李智、李斌等7人到潼南县大佛寺河边纳凉,正当几人在水中嬉戏时,他们突然发现原本只及膝盖的河水不断上涨,水流也越来越急。兰瑜、李智、李斌3人不幸被河水冲走,次日早上,3人的尸体才被打捞上岸。事后,死者的父母们才得知,当天涨水是因为潼南县大岩洞电站开闸放水造成的。 随后,潼南县政府会同该县安监局对大佛寺河的河水情况进行了实地模拟测试。有关部门在事故分析报告中指出,事故发生在大岩洞电站发电18分钟时,此时事故发生地河水上涨不到0.115米,流速不到0.392米/秒,因此认定溺水事件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溺水身亡是涉险所致? 死者父母李元德夫妇和兰培芳夫妇将潼南电力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李家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兰家则向电力公司提出12万余元的索赔。 潼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潼南电力公司所属的大岩洞发电站未警示就放水发电的行为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根据安全检测报告,发电站放水行为与3人之死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相反,兰瑜、李智、李斌3人不会游泳,却在河床结构复杂的涪江河主河道内戏水纳凉,溺水身亡是其自身知险、涉险所致。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元德、兰培芳等人的诉讼请求。 开闸放水可以不加警示? 李元德、兰培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一中院。在昨日二审中,双方围绕电站放水行为有无过错,电力公司是否应该为3人的死亡承担责任等问题争论激烈。 李元德等人的代理律师认为,电站未加警示就放水的行为有过错。因为电站未放水时,事发地的河段河水很浅,水流缓慢,夏季时常有许多居民在此纳凉。大岩洞电站在未采取任何安全警示措施的情况下突然放水发电,致使李斌等人被不可抗拒的河水淹没,是造成他们死亡的直接原因。电站放水的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应当对李斌等人的死承担责任。 潼南电力公司则辩称,电站放水的行为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事发时所泄的水最多能使事发地的水位升高0.26米,对人的生命安全不具有危害性,而且在有关电力部门的规定中,并没有正常发电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规定。因此,他们不该对兰瑜等3人的死承担责任。 昨日,法庭没有对此案作出宣判。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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