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强行用绳子将妻子双手捆住发生性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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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9日11:51 哈尔滨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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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1998年10月,杨某经人介绍与郝某(男)结婚。婚后不久,郝便经常因生活琐事殴打杨某,杨某提出离婚,郝某不同意,不时找茬殴打杨某,有几次打得杨某住院治疗。 从2000年2月起,杨某只好搬回娘家去住。2001年2月,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 张闽读者: 关于丈夫是否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就是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妻子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长期以来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 从国外刑事立法来看,有的国家把强奸罪的对象限定在无夫妻关系的女性,强奸罪仅仅是指男方未经除自己妻子以外的妇女同意,使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也有许多国家并不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主体之外,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仍可构成强奸罪。 我们认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从而侵犯妇女性的权利,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因此,从理论上讲,丈夫“强奸”妻子可以构成强奸罪。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婚内强奸。但这种类型强奸罪毕竟与普通强奸罪有很大区别,在定性处理时必须慎之又慎,结合考虑双方的婚姻状况、使用的暴力等手段的性质和强度、给女方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从司法实践看,我国的法院已有婚内强奸罪的判例出现,这表明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已开始被司法实务界所接受。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杨某和郝某感情已经破裂,二人已分居一年多,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特别是杨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二人的婚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下,郝某使用欺骗手段将杨某欺骗回家,违背杨某的意志,使用殴打、捆绑等严重暴力手段,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杨某的人身权利,特别是杨某的性权利,可以认定郝某构成强奸罪。有一点必须明确,郝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最终应由法院来作出判决。杨某可以向司法机关告发郝某的行为,由司法机关来认定。扈文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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