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伴溺水不告知 法院判5名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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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0日12:54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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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南国今报宁明讯 近日,宁明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此案是由六名未成年人去游泳,一人死亡,而另外五人隐瞒事实真相而引发的。 8月26日,被告麦某、黄某、向某、韦某、林某五名未成年(均为宁明县人)与原告陈某之子吕某(未成年人)一起到河边游泳。在游泳当中吕某溺水身亡,五被告事后因害怕而隐瞒事实真相,直到吕某的尸体被发现后才承认此事。为此,原告吕某家长诉至法院,要求
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的,应当承担责任。吕某和麦某等五被告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其监护人监护不力,致使吕某和五被告在没有成年人保护的情况下到河边游泳,吕某溺水身亡,因此吕某家长作为吕某的监护人对吕某的死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而五被告在吕某溺水后,不如实告知吕某溺水的事实,致使吕某失去了可能获救的机会,对吕某身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五被告均为未成年人,该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一审判决:判令麦某、黄某、向某、韦某、林某的法定代理人各支付吕某的死亡补偿费1406元。 作者: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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