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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南国早报防城港讯(记者陈耀龙) 备受读者关注的徐春诉防城港日报社记者曾冰、实习记者梁剑及防城港日报社名誉侵权一案,日前由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驳回原告徐春的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及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8月15日,防城港日报在头版发表该报记者采写的《自称庭院播绿者却是小区毁容人——大胆事主将小区绿化带辟为菜地却称是在参与“创城”》新闻,原告称文章侵犯了其名誉 权,使其身心受到损害,要记者及报社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记者采写发表的文章是对原告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小区公用绿地围建花池、擅自修剪绿化树的错误行为提出批评,是一篇批评性文章,批评文章中使用的一些语句相对尖锐是允许的,虽然文章中使用的一些语句不够恰当,但尚未达到侮辱原告人格的程度。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原告认为记者及报社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
作者:陈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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