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虚假手段套取工程款设立账外资金 以借款入股为名私分账外工程款 用公款购手机,私报自己及家人手机费
兼任江通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部经理职务的吴某,利用职务之便,在4年间,伙同他人骗取、侵吞公款13万余元,自己从中占有公款38280.38元。12月9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依法追缴其所贪污的公款。
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于11月11日就被告吴某犯贪污罪一案,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某与另案被告人李某、张某、何某利用管理江通公路第二合同段建设工程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工程款设立账外资金。2000年4月,吴某与李某、张某、何某以借款入股为名私分账外工程款,吴某分得1万元。2002年2月4日,吴某又与李某等3人以发“辛苦费”为名私分账外工程款,吴某分得2万元。有关上述款项的借据、凭证及账册,经吴某等4人于2002年5月4日共同商议后烧毁,从而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1999年4月至2000年12月间,吴某在江通公路项目部为其妻子报销手机话费6184.17元。另外还重复报销本人手机1998年11月份话费196.21元。两项合计6380.38元。
2001年4月,吴某为自己购买“索尼Z18”型手机一部,价值3400元,在昆铁科研所财务报销1900元后,又在江通公路项目部账外工程款中报销3400元,从中多报销购手机费1900元。
经过庭审调查,法院认为,被告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贪污项目部账外工程款,其中吴某个人贪污3万元。吴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部采取多报手机话费、购手机费的方式贪污公款8280.38元。吴某的上述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其中贪污3万元工程款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依照国家法律,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12月9日对被告人作出了判决。(杨凡)
中国万家企业免费试用企业邮箱。进行中!
踊跃投票“双十”企业精英评选,中华企业管理英雄向你亲授商机!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