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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化讯 记者孙振宇王勇报道昨天,“通化串子案”庭审进入第二天。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孙华东、李爱野以侵权为由起诉通化市人民医院一案。
孙华东、李爱野夫妇在亲朋的陪护下,大清早便到了法庭,他们看上去心情较为沉重。被告方通化市人民医院仍旧是郭副书记坐在被告席上。庭审过程中她仍然是一言未发,由代理律师进行答辩。
由于家庭困难,孙华东没有请代理律师。庭上,孙华东提出6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将原告在被告处分娩的二原告亲生子寻找回来;赔偿二原告21年抚养被告交给的非亲生子的抚育费18.5万元;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元找不到亲生子120万元;要求被告承担寻找亲生子过程的全部费用;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孙华东的声音很低,他用缓慢的语速说:“至今为止,我没有看到我的亲生儿子,这是常人所无法承受的,我们的精神接近崩溃的边缘,别说是要求被告赔偿我们精神损害120万,就是1200万也无法弥补我们夫妇心灵的创伤,现在法庭审理了,但我寻子的路还远远没有结束……”
记者注意到,在旁听席上,宫克坐在靠近原告孙家的第一排,表情很沉重;而赵盛强则坐在后面,在庭审中,他不时痛苦地用手掩面。看得出他的内心充满了矛盾与焦虑。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即使通化市人民医院在这个事件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承担。他认为二原告遭受到的精神痛苦是可以理解的,到目前没有找到亲生子是客观事实,给予精神赔偿也是被告应尽的法律义务,但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的数额过高。
经过近一小时的法庭陈述,指证,质证,认证,法庭辩论,最后由于原告态度坚决,不同意调解,法庭决定休庭,没有作出宣判。据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主办该案的副院长辛守先说,这几场庭审的结果绝对不会在12月7日最后一天出来,审判结果要等到都审理完之后,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后再宣布。
另讯今天上午8时30分,法院将审理原告赵达以侵权为由起诉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一案下午1时30分,法院将审理原告孙超以侵权为由起诉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
据悉,赵达已于昨晚从长春赶回通化。孙超不能从无锡市回来出庭,届时孙华东将代其出庭。原告孙华东陈述:
二原告孙华东、李爱野系夫妻关系,1981年10月28日,原告李爱野住进被告妇产科产房7号床待产,10月29日10时10分,分娩一男孩,分娩后即按医院规定留在婴儿室护理。3天后,被告将一男孩交与二原告抱回家中抚养,取名孙超。二原告含辛茹苦,倾注全部心血,原告孙华东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孙超的起居,辅导孙超的学业,现孙超已考取并就读于江南大学,攻读环境艺术设计系,即将毕业报效国家。
然而,万万没有想到,与原告李爱野同住一产房8床的宫克也在同日分娩一男孩。3天后,医院交给一男孩抱回家中抚育成人,并就读吉林大学。在其抚养男孩献血时,发现其血型与宫克及其丈夫赵盛强血型相悖,故开始寻找其亲生子。2001年10月找到原告处,告知原告医院可能给抱错,要求认回孙超。2002年2月5日经辽宁省公安厅做DNA鉴定结论为:原告所抚养的男孩孙超系赵盛强与宫克的亲生子,而赵家所抚养的赵达与赵家和孙家均无任何关系。被告代理人陈述:
一、二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寻找亲生子,这一要求需要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一款六项规定,我建议法庭对原告的这一请求予以终止。
二、对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18.5万元的请求,我认为不能成立,即使“串子事件”不发生,二原告也应该抚养子女。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事件的发生,作为被告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费120万元,这一诉讼请求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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