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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串子案”继续审 原告要求精神赔偿过百万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06日17:21 北京晚报

  精神损失索赔120万元

  今天,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公开审理震惊全国的“串子案”。今天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孙华东、李爱野夫妇诉通化市人民医院侵权一案。

  2001年,家住吉林省通化市的赵盛强、宫克夫妇通过血型化验单意外发现,辛苦抚养
了21年的儿子赵达并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在寻找儿子的过程中他们得知,赵达出生那天,在通化市人民医院共出生了8个男孩。经过亲子鉴定,当年宫克在医院生产时的临床李爱野、孙华东夫妇之子孙超被确认为赵盛强夫妇的亲生儿子,而赵达却与赵盛强夫妇、孙华东夫妇均无血缘关系,这意味着当日涉及的其余6个家庭至少有一个、甚至可能更多的家庭抱错了孩子。今年6月,赵盛强夫妇、孙华东夫妇、赵达和孙超分别提起诉讼,状告通化市人民医院侵权。

  今天上午8时05分,记者采访了正在准备出庭的孙华东夫妇。情绪低落的孙华东告诉记者,他此刻的心情非常复杂,没有想到有一天会突然得知,夫妻俩费尽心血抚养了20多年的孩子竟然不是亲生儿子,自己已经年近半百,却没有见过亲生儿子。他哽咽着说:“我们不知道他在哪里,是死是活,他生活得好不好……”听了他的话,他的妻子李爱野在旁边擦拭起眼泪。据了解,孙华东夫妇在起诉书中要求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精神损失120万元。

  三个焦点引发争论

  在昨天和今天的庭审中,记者发现作为被告的通化市人民医院组织了医护人员到庭旁听。医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件事给医院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妇产科现在几乎没有什么病人,“尽管这件事发生在20年前,但是教训太深刻了”。

  在昨天法庭对赵盛强夫妇诉通化市人民医院侵权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着三个方面:1、两位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赵达抚养费18万元,是否予以保护?

  2、两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50万元有无法律依据?

  3、两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车辆肇事造成委托律师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

  18万元抚养费该由谁出

  在庭审中,把赵达抚养成人的宫克要求通化市人民医院承担18万元抚养费。宫克告诉记者:“18万元的抚养费并不算高。”她算了这样一笔账:孩子学前1至6岁,每年按6000元钱计算,小学7至13岁,按每年9000元钱计算,中学是14至16岁,按每年1万元钱计算,高中是17至19岁,每年按1.2万元计算,大学以后则按照每年1.4万元计算,这只是抚养赵达20年来的一个总数,“因为我们抚育孩子时不可能每天记下花了多少钱。”

  对于宫克这样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21年来,赵盛强、宫克已经和赵达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虽然这种抚养不是法律上规定的收养。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有明确的规定,赵盛强和宫克应该向赵达的亲生父母索要抚养费,不应由通化市人民医院承担这笔费用。

  原告代理律师陈启斌则认为,赵盛强夫妇抚养赵达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他们抚养赵达正是因为不知道赵达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所以,这个关系在法律意义上是没有效力的,双方不是一种收养关系,而是一种抚养关系。如果赵达已经找到了亲生父母,两位原告理所当然地可以向赵达的亲生父母索要这笔费用,正是因为赵达没有找到亲生父母,作为被告的通化市人民医院才理所当然地承担这笔费用。

  50万元精神赔偿是否过高

  据了解,赵盛强和宫克在起诉书中分别提出了要求赔偿30万元和20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我虽然找回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可是我能够找回已经过去的这二十年间的父子亲情吗?这段空白是我们无法弥补的。”刚刚从外地赶回来的赵盛强对记者说。他的妻子宫克更是言简意赅:“过去的就永远过去了,我们再也无法体会看着亲生儿子一天天长大的幸福和欣慰,因为没有谁可以重活一遍。那谁应为我们这种终生遗憾负责?另外,我们夫妻看到一手带大的赵达至今没有找到亲生父母,他失落的样子更是让我们心如刀绞。”

  原告代理律师陈启斌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为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已经明确关于原告在受到被告的侵权过程中,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夫妇为了寻找孩子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提出共计50万元的精神赔偿要求并不高。

  与此相反,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干意见的规定当中的第十条,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从6个方面进行确认,最主要的是受诉地、受诉人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也就是说根据通化市的生活水平,通化市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意见其中第二部分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应该掌握在500元至700元之间,赵盛强夫妇所要求的精神损失费过高。

  律师人身损害由谁赔偿

  针对昨天庭审焦点中的第3个问题,记者在昨天下午采访了原告律师陈启斌,他向记者陈述了这样的事实:2002年2月6日,原告委托的律师马某同原告夫妇及孙华东夫妇前往辽宁省公安厅去取亲子鉴定结果的过程中发生车祸,车祸后,原告委托的律师于2月8日在相关的医院看病治疗共花医疗费1742元,同时有医院的诊断证明,该人仍需继续治疗,因此这笔医疗费用应由通化市人民医院支付。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律师出车祸医治的费用不应转嫁给通化市人民医院,因为此事与本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据了解,以前我国曾经出现过两家之间抱错了孩子的事情,但是还从未有过像通化“串子案”这样复杂的情况,因此法院在裁量时无任何先例可循。明天将继续开庭审理赵达、孙超诉通化市人民医院侵权一案。(本报记者王海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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