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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两个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新的证据规则实施近7个月,尚未审理过以偷拍偷录为主要证据的案件。
据了解,4月1日实施新的证据规则以来,本市所有法院立案庭接触到“录音录像证据”的案件不超过10件,但都没有认定是“偷拍偷录”。其中也有用“偷拍偷录”作为主要证据的案件,但不符合立案条件,被驳回。
上海人为何不“偷拍偷录”?
年届不惑的市民张先生说:“平时一切都按程序办事,为什么还要等到打官司时偷录?偷拍偷录很难做,即使拿出来也不见得有人信。偷拍偷录包二奶的事情也不太可能,其他的事情也用不着偷拍偷录。”
今年毕业的王小姐认为,偷拍偷录不道德,她表示:“即使我遇到问题,也不会采用这种方法。我会在平时就注意用法律保护自己,借钱要有欠条,交钱要拿收条。”
记者在闸北法院遇到一位要求与有婚外情的丈夫离婚的女士。她说:“不是我不想拿证据,谁肯帮我做这种事?”
记者还了解到,也有极少数人至今还不知道偷拍偷录资料可以做“呈堂证供”。(记者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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