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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原告刘光明诉称,1997年12月被告与他人合伙开设了一家服装店,之后被告向原告订购了迷彩帽2000顶
,总计货款12000元,约定由被告结清货款。然而,5年过去了,原告虽数十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要求法院
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2000元。
被告辩称,当时迷彩帽的价格问题没有约定,并以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上,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举证收条2张、录音磁带一盘(原告陈述系2002年10月29日录制)。被告陈述
磁带可能是上个月原告来其门市几次偷录而成的。原告针对被告对录音磁带的质证意见,认为被告当时没有否认其每天都来要
款的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举证的录音资料系合法所得,并未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故该录音证据真实、合法并与本案
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4
90元由被告承担。
(李自庆刘坤沈峥嵘)(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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