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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潍坊11月26日讯 (通讯员 马丽萍 李正芳 记者 刘炳文)昌邑市一名未成年人酒后与人合骑一辆摩托车,不幸撞到一座“问题桥”上身亡,法院近日判昌邑市建设局赔偿死者家属3万多元。
2001年4月的一个晚上,张某之子(未成年)应刘某邀请外出喝酒,后张某之子驾驶一辆摩托车带着刘某行驶至昌邑市城北一小桥时,撞到桥西护栏上落入水中,张某之子当场死 亡。张某遂以道路缺失、桥梁未设立警示和保护装置等理由,将昌邑市建设局、水利局、市政工程公司等单位及刘某送上被告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783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之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无证高速驾驶摩托车行驶,对事故路段未充分注意,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其父母履行监护职责不力,应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路段在城区道路规划范围内,建设局负有管理之责,该段道路与桥的连接处有安全隐患,是座“问题桥”,建设局未采取任何防范和改进措施,对事故应负有一定责任。因被害人系应刘某邀请驾车外出,对被害人死亡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市政公司、水利局非事故发生地段的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1月中旬,法院作出判决:因被害人死亡所导致的经济损失91877元,原告自行承担55126元,建设局承担36751元。目前,张某已领到赔偿款。另外,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主动投资对桥进行了重修,消除了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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