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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吴秀云 通讯员 王中军)孩子已经满了18岁,却还在继续求学,父母应不应该再承担抚养费?如果父母不给或者实在无力承担,孩子可不可以告上法庭?日前,广州和上海的法院相继审理了两起类似的案件,但判决却截然不同,发人深思。广州
女儿上大学父亲出钱
5年前,广州女孩阿怡(化名)的父母离异,当时17岁的阿怡跟母亲生活,阿怡的父亲每月支付350元抚养费直至阿怡成年。从1999年1月起,阿怡的父亲声称阿怡已经成年,不再给抚养费了。可就在这年9月,阿怡被星海音乐学院录取了。在支付了共计1.76万元的学费后,阿怡母亲的经济状况开始吃紧了。
这时阿怡想起了在政府机关工作的父亲。于是她把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替她“报销”包括买电脑、钢琴及报考大学的培训费等各项费用。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阿怡符合这种情况,因此阿怡的父亲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于是,法院判决阿怡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但驳回了阿怡其他诉讼请求。
阿怡觉得法院判得太少,于是上诉到广州中院。广州中院认为,考虑到阿怡每年必须缴纳的学杂费数额较高,仅每月400元的抚育费不足以支付,因此阿怡的父亲应另外对阿怡的学杂费承担一半。于是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阿怡的父亲除每月支付400元抚育费外,还要支付阿怡上学所需的学杂费的一半(其中包括已经缴纳的前三学年的学费)。
上海:成年男孩不得教育费
小欢(化名)从小父母离异,他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后来再婚并育有一子。去年8月,欢欢考入大学,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增加生活费和教育费。父亲同意增加生活费,但对每年3000多元的教育费支出表示无力承担。一审法院判决欢欢胜诉。上海市一中院在受理小欢父亲的上诉后,改判小欢败诉。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但去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若干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除此之外,18岁以上的成年子女继续接受教育,应视为对其未来道路自主选择的行为,其父母不具有继续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案后思考
判决结果缘何不同?
两起类似的案件,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其实他们依据的法律条款并不相悖,只是法官对“尚未独立的在校就读的子女”的理解不同,一个理解为只要在校就读,就应该受到父母的资助,另一个则认为成年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是其对未来道路的自主选择,不应该再向父母要学费,换言之,他们也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高等教育,直接到社会上谋生,以求独立生活。因为,接受高等教育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虽说判决不一致,但如何让成年大学生获得法定意义上的“独立生活”,却是全社会关心的问题。现在虽然有很多大学生参加勤工俭学,但中国传统的亲属关系和社会伦理,都将父母包办成年子女的教育费、生活费视作人之常情,甚至父母为不能支付子女的教育生活费而蒙羞。在此氛围下,要让子女形成法定意义上的“独立生活”观念非常困难。有专家建议,除了由政府推出助学贷款,为大学生“独立生活”提供后援外,还可借鉴国外一些大学允许学生休学打工以筹措学费的做法,为年轻一代真正形成“独立生活”观念创造条件。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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